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4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杰英与张建平、张杰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英,张建平,张杰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298号原告:张杰英,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210105124。被告:张建平,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张杰荣,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列被告张建平、张杰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680918073。原告张杰英与被告张建平、张杰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杰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杰英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星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文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