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杰英与张建平、张杰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英,张建平,张杰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3298号原告:张杰英,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210105124。被告:张建平,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张杰荣,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列被告张建平、张杰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680918073。原告张杰英与被告张建平、张杰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杰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杰英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星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文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