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文书与张海勇、侯路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书,张海勇,侯路保,安阳县蒋村镇辉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940号原告:张文书,男,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张海勇,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侯路保,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蒋村镇辉泉村村民委员会。单位负责人郑喜村,该村支部书记。原告张文书与被告张海勇、侯路保、安阳县蒋村镇辉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文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文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风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