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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福昌与山西易胜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阿里供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札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札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昌,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宏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2民初5号申请人:陈福昌,男,汉族,1972年07月02日生,四川省射洪县人。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宏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北故碾村大同路319号。法定代表人:李绿树,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地址:西藏噶尔县狮泉镇建设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郭自路,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福昌与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易胜电力)、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供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福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共计2.10万元先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将所欠民工工资共计2.10万元支付给原告。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拉  巴审判员 大次德吉审判员 桑吉卓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贡  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