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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裴利小与阿格如、朝格图生布尔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利小,朝格图生布尔,阿格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12号申请人裴利小,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朝格图生布尔,男,蒙古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阿格如,女,蒙古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系被执行人朝格图生布尔妻子。本院在执行裴利小与阿格如、朝格图生布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