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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龚某,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冯某,女,傣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申请执行人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某于2017年4月1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81执3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曰书记员  宋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