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安万杰与李春德、马延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万杰,李春德,马延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916号原告:安万杰,男,1981年8月5日出生被告:李春德,男,1983年3月6日出生被告:马延堂,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安万杰与被告李春德、马延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安万杰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延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万杰撤回对被告马延堂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