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刑初115号自诉人某联社。法定代表人:游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某,任联社客户经理。被告人杨某,男,汉族。自诉人某联社以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款已执行到位,自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已全部履行执行款项,本案已执行终结,自诉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某联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臧跃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