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鹤岗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日新村。法定代表人沙伸厚,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兰,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兴山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石磊,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鹤岗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3)工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于大龙执 行 员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