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源建筑公司与新大地房屋开发公司创远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创远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地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351号原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进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志,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创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6号8幢11-10。法定代表人:洪小峰,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市新大地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肖云丹,执行董事。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创远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地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058元,减半收取26529元,由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钱昳心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