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3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3139-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娃某。本院对秦某与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娃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联信用社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日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庆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