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王俊峰、张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东,王俊峰,张再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东,男,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俊峰,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张再香,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李海东与王俊峰、张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俊峰、张再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发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乌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 晓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