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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7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滕龙与常州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龙,常州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7767号原告:滕龙,男,汉族,1989年7月13日出生,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北路546-1、2号。法定代表人:丁松。原告滕龙与被告常州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滕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江苏汇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借款51744元并以苏H×××××号东风牌汽车作为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2016年11月14日,该汽车在无锡被被告公司偷走,报案后,公安机关未作处理。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上述汽车及随车的驾驶证、行驶证、现金5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汽车被偷走,涉及刑事诉讼,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滕龙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滕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林峰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