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金龙与上海朱平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金龙,上海朱平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581号申请执行人陆金龙,男,1956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朱平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6)办字第20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文忠、陆卫国、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范围内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隐匿行踪下落不明。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16)办字第2057号裁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忠审判员 章 跃审判员 陆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