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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育财与王建文、王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育财,王建文,王安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369号原告:林育财,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建文,男,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安娜,男,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林育财诉被告王建文、王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因起诉时被告王建文、王安娜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