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育财与王建文、王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育财,王建文,王安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369号原告:林育财,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建文,男,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安娜,男,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林育财诉被告王建文、王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因起诉时被告王建文、王安娜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