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宝盈与金明抱,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盈,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明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913号原告:胡宝盈,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187号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中心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方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霞,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明抱,男,1964年10月08日出生。原告胡宝盈与被告福建永盛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明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胡宝盈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宝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260.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宝盈负担。本院向原告胡宝盈退回诉讼费2235.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