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与陆胜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陆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5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负责人:霍兆华。被执行人:陆胜权,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住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陆胜权城建纠纷一案,顺建(乐)罚[2015]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行非诉审字第99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陆胜权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环镇西路以东的沙滘西村10号地块(宗地号:192017-W001)面积为1850.44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陆胜权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环镇西路以东的沙滘西村10号地块(宗地号:192017-W001)面积为1850.44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上述事项,陆胜权应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因义务人陆胜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关于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需明确该部分土地退还及没收后的接收主体,以便本院对该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交接。上述事项,本院已于2017年4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回复本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明确本案土地退还及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的接收主体,导致本院未能对此进行交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明确本案土地退还及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的接收主体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明确本案土地退还及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的接收主体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