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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1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荣华、廖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荣华,廖越峰,谢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1218号之一申请人胡荣华,女,汉族,1971年5月8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廖越峰,男,汉族,1960年7月23日生,住赣州市。被执行人谢淑莲,女,汉族,1961年2月13日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廖越峰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廖越峰、谢淑莲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廖越峰、谢淑莲所有的财产和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