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兴川与郑州东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常国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川,郑州东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常国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998号原告:杨兴川,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程建成,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东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西环翠路北南屏路南开发路东3号楼1层120号。法定代表人:兰梦亚,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国栋,男,汉族,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川合诉被告郑州东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常国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川于2017年4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杨兴川负担,剩余21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