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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争、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争,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艳,刘弘宇,陈振祥,毛一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争,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87幢203室。法定代表人:陈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62幢(徐碧新城吉祥府邸4号)1-5层。负责人:高鹏,行长。原审被告:福建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37幢(天玺大厦)十四层4号。法定代表人:陈艳,经理。原审被告:陈艳,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审被告:刘弘宇,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审被告:陈振祥,男,194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审被告:毛一真,女,194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上诉人陈争、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原审被告福建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艳、刘弘宇、陈振祥、毛一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陈争、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如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陈争、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的通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争、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挺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代理审判员  李振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