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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学兵申请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兵,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兵,男,汉族,生于1979年,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委托代理人朱旭峰、范荣军,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泸州大道。法定代表人徐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学兵与被执行人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学兵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网络查询、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标的款全部执行到位并进行兑付,债权人全部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临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李 格执行员 甘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