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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范某甲、范某乙、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范某甲,范某乙,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范某甲,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范某乙,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某,女,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某甲、范某乙、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于大龙执 行 员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