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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准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许二军、吕永发、赵良裕、吕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二军,吕永发,赵良裕,吕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准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三马路。组织机构代码81702288-8法定代表人张茂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保林,该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许二军,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吕永发,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赵良裕,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吕剑,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许二军、吕永发、赵良裕、吕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准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许二军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4年4月9日的利息38607.33元以及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给付;(给付时间:2014年8月15日前偿还10万及其利息;剩余部分于2015年6月15日前付清)被告吕永发、吕剑、赵良裕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4979元。因对被执行人许二军、吕永发、赵良裕、吕剑进行“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我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君执行员 付陆军执行员 高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佳星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向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以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