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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泊凯、陈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泊凯,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067号申请执行人丁泊凯,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陈祎,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体育场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2844116-7。法定代表人陈以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泊凯与被执行人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泊凯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0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祎、台州人立轮胎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厉忠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