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海波申请乔海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波,乔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波,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乔海波,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张海波申请执行乔海波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乌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柯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振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