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周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周松军,毛秀英,史益民,刘金芳,吴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40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8220573J。代表人:陈坚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松军,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毛秀英,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史益民,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刘金芳,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吴世娟,女,1972年11月19日出��,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史益民、刘金芳、周松军、毛秀英、吴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36899.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0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