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中林、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中林,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中林,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29600-X。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码头李镇。法定代表人:冯书梁,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中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天一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找到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暂时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3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旭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