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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邹碧秀申请执行罗运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碧秀,罗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邹碧秀,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罗运洪,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邹碧秀申请执行罗运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运洪所有的位于顺庆区莲池路44号24幢1单元2层201号的住房一套或冻结其银行存款13万元。二、银行存款的冻结为12个月,不动产的查封为三年,动产的查封为二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