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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秀杰与吕建明、吴海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杰,吕建明,吴海琴,周艳梅,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626号原告:王秀杰,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吕建明,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原住邯郸市,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被告:吴海琴,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原住邯郸市丛台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周艳梅,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煤四十九处退休职工,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防路盛海蓝郡大厦29层08室。法定代表人吕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秀杰与被告吕建明、吴海琴、周艳梅、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本案原告王秀杰、被告周艳梅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冀0404民初631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陈 瑞审 判 员  田雅莉人民陪审员  李 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