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璧山区夜宴娱乐服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璧山区夜宴娱乐服务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1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璧山区夜宴娱乐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经营者:邹勇。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璧山区夜宴娱乐服务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张 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