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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马忠仁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323刑初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忠仁,男,回族,生于1963年2月15日,小学文化,甘肃省临潭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卓洛乡下园子***号,现居住于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滨河路商夏3号楼2单元602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7月2日被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批准逮捕,因被告人马忠仁未经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同意于2016年3月15日擅自搭车回甘肃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生活不能自理,2016年4月3日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赵莎,丹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丹巴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忠仁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巴琪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忠仁及辩护人赵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忠仁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道孚县城区内开一布匹店经商,平时做布匹生意外还从当地村民处以20元至50元一斤不等的价格收购零星疑似鹿角共279个。2015年6月26日驾驶自己车牌为青ABQ5**桑塔纳轿车将所收购的鹿角欲销往成都市中药材市场。途径丹巴县太平桥治安卡点时,被丹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从所驾驶的车辆后排座位和尾箱内查获疑似鹿角279个,重378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一次对完整无损的鹿角出物种和价值鉴定,所符合条件的完整鹿角有42根,其中包括3根马鹿角和39根水鹿角,鉴定意见为涉案的完整动物角制品分别为马鹿和水鹿所有,马鹿和水鹿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的完整动物角制品的案值为叁拾柒万贰仟柒佰肆拾肆元(372744元)。因被告人以价格太高为由不服该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2015年10月21日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中心鉴定第二次对涉案物品进行重新鉴定,其鉴定意见为有非自然脱落和自然脱落的鹿角,非自然脱落的鹿角包括白唇鹿和水鹿。其中,一级保护动物白唇鹿最少一个个体,价值20000元,水鹿最少两个个体,价值12000元。自然脱落的鹿角有白唇鹿、水鹿、马鹿。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唇鹿最少个体43个,价值28724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水鹿最少个体24个,价值12024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水鹿最少个体15个,价值30060元。鉴定总涉案价值为肆拾陆万玖仟伍佰肆拾元(4695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忠仁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金额46954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马忠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指控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3.该案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准来量刑;4.由于被告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故请求对被告人准予监外执行。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忠仁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四川省道孚县内从事个体经营,在此期间以每斤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零星疑似鹿角。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将所收购的鹿角装入车牌为青ABQ5**桑塔纳轿车内的后排座和尾箱内欲销往成都,当日驾车至丹巴县太平桥治安卡点时,被丹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从所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疑似鹿角279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完整动物角制品的案值为人民币372744元。被告人马忠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丹巴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四川星辉林业司法中心对涉案物品重新鉴定,其鉴定意见:非自然脱落的鹿角(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唇鹿一个个体,价值2000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水鹿最少两个个体,价值12000元。);自然脱落鹿角(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唇鹿最少个体43个,价值28724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最少个体24个,价值12024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水鹿最少个体15个,价值30060元)。涉案的鹿角总鉴定价值为469540元。涉案的车辆与鹿角被丹巴县森林公安局予以扣押。以上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26日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对太平桥卡点挡获的一辆运输疑似鹿角的车辆予以立案。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马忠仁,男,回族,生于1963年2月15日,文盲,甘肃省临潭县人,住甘肃省临潭县卓洛乡下园子155号。3.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丹巴县森林公安对马忠仁于2015年7月2日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对其予以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4.甘孜州林业局行政审批科证明,证实甘孜州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截止2016年1月18日统计数据表明,全州总计14家。其中涉及梅花鹿等偶蹄目鹿科动物驯养繁殖的,仅有九龙县潜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家,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号:甘驯繁(2014001)号,现有梅花鹿106只。2015年全年,未办理涉及白唇鹿、马鹿、水鹿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的相关行政许可。5.关于马忠仁运输干鹿角的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6日9时需,丹巴县公安局太平桥治安卡点民警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发现牌照为青ABQ5**黑色桑塔纳轿车里面装有干鹿角,司机马忠仁车内有大约三百斤左右干鹿角准备运往成都市场出售,卡点民警初步了解情况后通知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到现场查实。6.情况说明,证实丹巴县森林公安局2015年7月12日对马忠仁运输的鹿角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价值人民币372744元,因嫌疑人马忠仁对鉴定结果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丹巴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7月13日聘请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鹿角进行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469540元。7.星辉动鉴字【2015】第34号鉴定意见,证实鉴定意见为非自然脱落(白唇鹿、水鹿)价值32000元;自然脱落(白唇鹿、马鹿、水鹿)价值437540元,总价值469540元。8.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丹巴县太平桥乡境内,公安卡点挡获现场向北是小金方向,现场向南500米位于太平桥乡政府,公安卡点上一辆牌照为青ABQ5**的桑塔拉轿车的后排座和尾箱里装有疑似鹿角的动物角,有完整根部的159个,锯断的120个,共378斤。检查车辆时,发现行驶证一个,驾驶证一个、行驶证上显示系甘肃省临潭县卓洛乡下园子155号的马忠仁所有,车内装的疑似鹿角的东西系马忠仁收购的,经初步盘问马忠仁准备运输到成都中药市场出售。9.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车辆(青ABQ5**大众牌轿车);被告人指认收购鹿角的地点就是道孚县鲜水镇鲜水东路114号马忠仁卖布匹的铺面。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马忠仁处扣押行驶证一套、青ABQ5**轿车一辆、鹿角279件。11.证人马光的证词,证实这几年马光看到有玉科的、拉日马牛场娃些把鹿子角卖给了马忠仁。去年十月份的样子,马光到玉科卖布匹的时候,有些老乡用鹿子角与马光交换布匹,然后马光把鹿子角卖给了马忠仁,鹿子角是以一斤35元的价格卖给马忠仁。他出的价格最好的是40元一斤。他收购鹿子角已经两三年,今年才拉出去准备卖了。12.证人杜吉翁青的证词,证实马忠仁是做布料生意的,杜吉翁青去年在山上捡菌子的时候,捡到了3个鹿子干角卖给了马忠仁老板,卖成大概20元一斤,前年捡菌子的时候也捡到过鹿子角,也卖给了马忠仁老板。13.证人敏刚的证词,证实马忠仁是做布料生意的,今年6月初,敏刚与马忠仁聊天时了解到马忠仁在做收购鹿角。大概在4周前,跟当地老乡收购菌子时顺便用140元收购了3个鹿角,以140元钱卖给了马忠仁。14.证人郎卡太的证词,证实郎卡太在近几年山上挖羌活、找虫草、捡菌子、挖药材的时候捡到过鹿子角,捡到后就卖给马忠仁老板了,这几年大概卖给马忠仁的鹿角大大小小有二、三十根,还有其他人也捡到的卖给他,因为鹿子角是每年都脱落一次,捡到的人多,郎卡太今年就卖给他了2根,卖了65元。15.证人何昌栋的证词,证实何昌栋为临夏州人民医院的骨科医生,马忠仁是何昌栋的病人。当时来住院时说自己发生了车祸,经过诊断,腰椎压缩性骨折,从医生的角度上说生活不能自理,必须有人照顾。16.证人马海半、丁英的证词,证实是马忠仁的亲属。马忠仁出了车祸住院期间检查出脑垂体瘤,现在个人生活不能自理,下床都需要有人扶着,看人都看不清楚,只能通过听声音分辨,手脚也发麻,现在每天都只能躺在床上。2016年11月马海半将马忠仁接到家里后引起了家庭矛盾。1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马忠仁在甘孜州道孚县开了一间布匹店,从2014年开始零散的在当地人那里以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干鹿角,一共收购大概300多斤。收干鹿角没有任何手续也知道鹿子是保护动物。2016年3月16日途经若尔盖的时出了车祸,腰杆有点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一直在医院住院,2016年4月主治医生确诊我为陈旧性脑梗塞垂体瘤,现在眼睛看不见,头疼,恶心,行走困难,每次出去看病输液都要有人扶着下楼,然后坐轮椅到医院。18.病情证明、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马忠仁因发生车祸腰椎压缩性骨折入院,在住院期间又检查出大小约2.0cm×1.8cm×1.4cm增强扫描呈中度异常强化,垂体柄向左侵犯海绵窦,包绕左侧颈内动脉。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忠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条件下,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唇鹿、水鹿、马鹿的鹿角,价值达人民币469540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忠仁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收购的鹿角中,自然脱落的鹿角价值达人民币437540元,非自然脱落的鹿角价值人民币32000元,自然脱落的鉴定价值大且在运输途中即被挡获,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案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忠仁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罚金上缴国库;(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二、本案中扣押的牌照为青ABQ5**桑塔纳轿车一辆予以返还给被告人;三、涉案鹿角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继龙审判员  曾关凤审判员  格绒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 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一)价值在二十万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