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52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皮曾用名:曹秋陈出生日期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462号指控事实2015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皮趁舍友杨某某熟睡之机,将杨某某放在枕头旁边的车钥匙偷走。后陈皮拿着车钥匙至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西路路北隆旺达物流公司门口,将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白色的江苏兴邦牌两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陈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曹旭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郑路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