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07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昆与周学锋、江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昆,周学锋,江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0724民初425号原告:王昆,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周学锋,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江希云,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昆诉被告周学锋、江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征收,由原告王昆承担179元。审 判 长 史献梅审 判 员 贺雪娟人民陪审员 马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