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申请执行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宪法、吴秀亭、石宝斌、李莹莹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宪法,吴秀亭,石宝斌,李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被执行人: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石宪法,男,55岁,1962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秀亭,女,55岁,1962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宝斌,男,35岁,1982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莹莹,女,34岁,1983年10月20日出生。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诉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石宪法、吴秀亭、石宝斌、李莹莹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四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遆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