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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樊传军与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传军,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2民初102号原告:樊传军,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厨师,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兵,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馥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AlejandroMartinPittorino,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樊传军诉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传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馥麟两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兵、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两次经本院依法传唤(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樊传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损失12144元(1012元/月×12月);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1月到被告处从事食堂厨师工作,2011年3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失业保险。2015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寄送了《解聘通知书》,通知原告自2015年9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但却始终未向原告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更未告知原告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导致原告无法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共4年10个月。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损失1214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已经于2016年11月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同年12月1日该仲裁委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举证据。樊传军针对其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2016)淮劳人仲案字第12号裁决书。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单位工作期限为4年零10个月(2010年11月至2015年9月22日),2015年9月22日是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证据三、(2016)皖04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期限;被告仅向原告出具了解聘通知书。证据四、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以及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明本案经过了劳动争议前置程序。樊传军针对其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在第二次庭审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淮南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原告缴纳了失业保险,应当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证据二、离职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单。证明被告在原告于2015年9月离职后,未在解除合同后60日的法定期限告知原告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造成原告未能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本院对樊传军所举证据认证为:由于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放弃权利,本院对樊传军两次庭审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依据本院认证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事实:樊传军于2010年11月在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食堂从事厨师工作,2011年1月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为樊传军办理了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时间从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2015年9月23日樊传军与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0月27日,淮南市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给樊传军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单,并将该申领单交给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才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单和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给樊传军。樊传军拿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单和离职证明后,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被告知已超过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的申领期限,并因此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樊传军未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于2016年12月1日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同日该仲裁委向樊传军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和樊传军已经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交费四年多,樊传军在与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有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据此规定,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交给樊传军,导致樊传军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而造成损失,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一)满一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据此,樊传军应当享受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为8112元(676元/月×12月)。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樊传军失业保险金损失8112元;二、驳回原告樊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有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第十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一)满一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但应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