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小龙申请执行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龙,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平易街。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村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邵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