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呼兴义与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兴义,张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75号申请人呼兴义,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张志远,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气象局干部,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呼兴义与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志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远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张志远与申请执行人呼兴义达成和解,申请人呼兴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5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