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地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培升,李地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刑初130号自诉人吕培升,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人李地震,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自诉人吕培升以被告人李地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予以准许。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和解确属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吕培升撤回自诉。审判员 吕本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