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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锐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锐朝,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锐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锐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锐朝于2017年3月10日21时多,喝酒后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车从普宁市燎原街道泥沟村往夏地村方向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泥沟村道坛仔头路段时,碰撞由被害人许某驾驶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致被害人许某受伤住院治疗。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锐朝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锐朝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81.1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锐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相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交通事故人体伤亡图、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锐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锐朝所犯罪名成立。李锐朝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李锐朝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锐朝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锐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肖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泽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