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3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玉,九建一公司项目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季晓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案款253650元(其中:案件款25万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斌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