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盐城市海禾食品有限公司与陈春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海禾食品有限公司,陈春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海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都市工业园新洋路58号15幢一层(7)。法定代表人:郭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海,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如,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盐城市海禾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春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海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市海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市海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海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