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亭申请执行谭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亭,谭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杨亭,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谭淏文,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杨亭申请执行谭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谭淏文所有的位于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309号蝶院第7幢4-602号的住房一套或冻结其银行存款35万元。二、银行存款的冻结为12个月,不动产的查封为三年,动产的查封为二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