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永昌县祥泰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昌县祥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3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玉,九建一公司项目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昌县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南关服务区。法定代表人:赵红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勇,该公司股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祥泰物流有限公司已将案款253650元(其中:案件款25万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斌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