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付华璋与范兴东、范兴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华璋,范兴东,范兴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华璋,黑龙江省宝泉岭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兴东,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16作业站副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兴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职员。上诉人付华璋因与被上诉人范兴东、范兴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4)宝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被告范乃书在诉讼期间死亡,原审因需要等待范乃书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裁定中止诉讼,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询问笔录,范乃书的法定继承人为其父亲、妻子、三个儿子,故上述法定继承人均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未通知范兴东、范兴奎以外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4)宝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付华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志强审判员 石 岩审判员 李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