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4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唐万春与吴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万春,吴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初4940号原告:唐万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能,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书霞,女被告暨吴书霞法定代理人:王召富,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红光,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万春与被告吴书霞、王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唐万春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万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唐万春负担。审 判 长  王广太人民陪审员  惠康英人民陪审员  刘正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家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