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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罗宝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罗宝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8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A1幢一楼101、102、103、105卡,组织机构代码71923610-2。负责人:陈享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杰明,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杨彬,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宝如,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诉被告罗宝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罗宝如已向全部归还其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的逾期贷款本息、滞纳金等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炽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连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