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6389-6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文湘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吴万秀,何海亭,曹春梅,杨永汇,唐玲梅,杨国英,农嫣,谭秀英,罗双花,黄佳忠,周文玉,黄雅琴,蒋先红,黄冬梅,张久军,刘建琼,兰美艳,王红艳,陈桐松,陈映慧,李水琴,钟彩云,谢惠娟,罗服荣,陈芳英,磨小飞,许文湘,田秀霞,张甘甘,肖凯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6389-6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李朗大道甘李工业园深港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二栋第4层西侧B405-410,组织机构代码05513161-4。法定代表人:叶訚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振,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系公司人事部主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万秀,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6389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海亭,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平县,。(639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春梅,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639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汇,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639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玲梅,女,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639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英,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639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嫣,女,1996年9月12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639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秀英,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6399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双花,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640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佳忠,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保康县,。(640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玉,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640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雅琴,女,1994年6月27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隆林各组自治县,。(640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先红,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640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冬梅,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6413号案)十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清,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久军,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白河县,。(6409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琼,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合川区,。(641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美艳,女,1984年4月5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南丹县,。(641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艳,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641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桐松,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641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映慧,女,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641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水琴,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641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彩云,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安溪县,。(641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惠娟,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641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服荣,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天等县,。(639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芳英,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6393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磨小飞,女,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639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湘,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640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秀霞,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台前县,。(640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甘甘,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6403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凯凯,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6406号案)上诉人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万秀等30人劳动合同纠纷三十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8083-18093、18095、18096、18098-18110、18112-18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新惠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