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宏君与杜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宏君,杜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崔宏君,男,身份证号230121198002031852,汉族,住呼兰区。被执行人杜力军,男,身份证号232126196707280933,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松花江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执3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崔宏君与被执行人杜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6执2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思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