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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安平、朱志友、李祖明、姚蜀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平,朱志友,李祖明,姚蜀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158号被执行人:朱安平,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现住不详。被执行人:朱志友,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现住不详。被执行人:李祖明,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现住不详。被执行人:姚蜀图,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现住不详。本院在执行朱安平、朱志友、李祖明、姚蜀图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安平、朱志友、李祖明、姚蜀图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登记信息、车辆没有登记信息、房产没有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中心没有登记信息,在依法穷尽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