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49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素萍与肖徐、邵龙等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萍,肖徐,邵龙,杨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素萍,女,1952年7月9日出生,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肖徐,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住来安县水口镇。被执行人:邵龙,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滁州市。被执行人:杨新全,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杨素萍与肖徐、邵龙、杨新全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皖1102执4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新全的银行存款50756.7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新全银行存款50756.7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