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众委与陈金星、陈国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众委,陈金星,陈国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629号原告:陈众委,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风,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星,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陈国县,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众委与被告陈金星、陈国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众委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海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